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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blog.163.com/lbcjeremiah@126/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双倍赔偿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案例: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甲无责任。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随后,甲以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本案中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在因第三人侵权产生的工伤事故当中,出现了法律关系的竞合。那么当事人在这种竞合的关系当中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居于现有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应当由《劳动法》、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参加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随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民法的逐步脱离,劳动方面的法律关系就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区分,且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非盈利性,因此劳动关系和与之产生的工伤保险关系与民事法中一般的侵权法律关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不具有重合性。

  第二、当事人在这种竞合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当中,赔偿权利请求人属于劳动者,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中属于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三、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属于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由其他侵权人承担而免除义务。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责任由重合的地方,比如赔偿损失,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已经不是民事责任,除了赔偿损失外还有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明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而民事责任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第四、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从这两个规定来看,第一款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强制性,不具有可免性,第二款肯定了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性。肯定了双重赔偿制度。

  第五、对于这个竞合关系,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做出选择性规定。《民法通则》里面规定,因为违约行为产生的侵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而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竞合,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那么是否属于补偿制度呢?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没有规定任何补偿制度,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向侵权人的追偿制度,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例外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规定了补偿制度: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同时废止,在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删除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再做明确规定。从这个规定演变的趋势来看,也可以看立法的趋势。补偿制度不再存在。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受害人不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获得双倍赔偿。




【作者简介】
吕碧超,单位为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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