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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被领养 生母反悔追孩子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婴儿出生才七天即被人领养,不料领养时同意的母亲突然反悔,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而领养人以自已喂养多日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为由拒不交出孩子。9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前调解,终于使这起监护权纠纷得到解决。   今年42岁的邓某系新干县麦斜镇人,2010年8月20在新干县中医院产下一女婴,因邓有两个孩子了,故想把刚生下的女婴送给他人领养。经过邓某二姐介绍,三湖镇的聂某夫妇即到了麦斜,与婴儿的父母就领养问题进行了协商,邓某夫妇同意孩子由聂某夫妻抚养,聂家觉得孩子的母亲怀孕十月也不容易,就给付了12000元的营养费给了邓某夫妇,8月23日聂某夫妇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抱回了这个出生四天的婴儿,全家人可谓是欢天喜地。可是没高兴两天,邓某即打电话称镇、村因计划生育问题找到自已,想要回孩子由自已抚养,聂某家人对此极为不满,不愿将孩子送还。为此,邓某即到自已的二姐家,吃住在二姐家不说,并在二姐家又哭又闹,称自已的孩子被二姐介绍给人家抱养,她没同意,自已是孩子的母亲,要求监护和抚养自已的孩子是理所当然的。姐姐无奈之下只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调处未果,9月15日,邓某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
  法官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当天即到事发地,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领养一方当事人称孩子已经扶养20多天,因为孩子小,家人轮番照料,误工及各项损失已达6万余元,如邓某要抱回孩子,必须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否则连孩子的面也别想见。送养方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要回孩子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双方各执已见。法官见此,及时宣传了《婚姻法》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的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经过整整一天的努力,当事人双方被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打动,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孩子的监护权依法变更由其亲生母亲邓某享有,邓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因照料、喂养孩子及相关费用2.4万元。协议签订后,法官组织人员将孩子及某母亲送回了老家麦斜。至此,一起少见的监护权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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