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被领养 生母反悔追孩子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法官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当天即到事发地,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领养一方当事人称孩子已经扶养20多天,因为孩子小,家人轮番照料,误工及各项损失已达6万余元,如邓某要抱回孩子,必须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否则连孩子的面也别想见。送养方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要回孩子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双方各执已见。法官见此,及时宣传了《婚姻法》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的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经过整整一天的努力,当事人双方被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打动,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孩子的监护权依法变更由其亲生母亲邓某享有,邓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因照料、喂养孩子及相关费用2.4万元。协议签订后,法官组织人员将孩子及某母亲送回了老家麦斜。至此,一起少见的监护权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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