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分歧意见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李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李先生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赠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二人的,李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由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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