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21世纪区域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仍然是贸易自由化的两种互动的基本模式,中国应利用区域贸易安排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重要的例外条款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经贸利益。在这方面,我国已积累了一些有用的经验:
1?中国于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自那以后,我国直接参与了APEC的一切有关经济一体化的行动,包括条约谈判和签署等。但严格地说,APEC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而只是一个非机制化的开放式的区域合作形式。
2?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运作了上海合作组织(简称SOC)。从其前身上海五国发展到至今,它已进入了实质性的经济一体化阶段:2001年9月14日中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个成员国举行第一次会晤,把投资便利化列为现阶段该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任务......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