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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于存疑证人证言不得单独定案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汉族,……月出生,西安市……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月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电话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改判被告立即将……住宅楼一套腾交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110月至20122月租金8455元及取暖费123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严重的证据适用错误
本案是一起少见的仅凭相互矛盾、并有多处疑点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即认定主要事实的案件,由于一审法院审理中存在的多处证据适用错误,直接导致了案件事实错误。
1、胡某某的庭审证言显示刘某某给付谢某某27000元不成立。
胡某某的庭审证言显示刘某某给谢某某27000元租金时只有刘某某和谢某某2人在场,任某某、孙某某和自己均不在场。因该证人属于刘某某提供,该证人做的对其不利的证言依照《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推定有效,从而排除了刘某某提供的所有证人所做的其给付谢某某27000元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在排除了上述证人证言效力后,刘某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给付27000元的事实。依照《民事证据若干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对刘某某提出的其给付谢某某27000元的事实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孙某某和被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做证言(即证明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押金10000元和租金27000元)依法不应采信。
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证人孙某某因一直在被上诉人处居住,和上诉人具有令人信服的利害关系。而被上诉人在举证时,应当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和其并无利害关系。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有无利害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及被上诉人,因为证据具有完整性,包括证人的身份、与其有无利害关系、作证的能力等。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位证人,其应举证证明孙某某等3名证人于其无利害关系,否则即视为证人与其存有某种利害关系,从而排除其证人证言的效力。
3、被上诉人提供的各证人间证言相互矛盾,被上诉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案中证人证言不应予以认定。
1)、证人任某某在庭审中说刘某某给谢某某10000元押金,并称给钱时,自己、刘某某和其前妻,谢某某都在场所见。而证人孙某某在书面证言中称其刘某某给谢某某10000元押金。上述证言显示,任某某和孙某某的证言明显矛盾,任某某证言说明刘某某交押金时孙某某不在场,而孙某某证言则显示刘某某交押金时自己在场。
2)、证人胡某某在庭审作证时说自己和刘某某取钱回来后,刘某某和谢某某2个人到房子里,具体给付过程并没看见。从而排除了刘某某给付谢某某27000元时孙某某、任某某和他自己在场的可能。孙某某在书面证言中称见到刘某某给付27000元的过程。上述证言显示,证人胡某某和孙某某在刘某某是否给付谢某某27000元的证言上出现矛盾,在刘某某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时,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上述证言无效。
4证人胡某某所做证言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胡某某在向法院提供的书面证言中称自己在场看到了刘某某支付了谢某某27000元房租,但在庭审作证中又称没看见给钱过程,仅听刘某某前妻讲过给钱过程。胡某某证言前后矛盾,被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5三位证人的部分证言存在高度重叠性,该重叠性语言又存在高度的主观推论性和主观评价性,其证言效力应当依法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胡某某证言中称“谢某某欠银行的房贷,他无力偿还,银行要收他房子,他主动将房子租给刘某某,等于是让刘某某帮他偿还银行的房贷……”;证人孙某某证言称“谢某某欠银行房贷无力偿还,主动把房租给刘某某……”;证人任某某证言称“当时谢某某急于交房屋贷款……”。上述被上诉人提供的3位证人证言均对谢某某出租房屋原因进行了主观推论和主观评价,内容具有高度重叠性,其证言违反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即: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具有重大串通作证的嫌疑,不应予以采信。
6、证人任某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的落款日期明显早于本案立案日期,具有重大伪证嫌疑,依法不应采信。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任某某的书面证言的落款日期是20089月,而本案起诉日期则是201112月,该证人书面证言明显早于本案发生日期,具有重大伪证嫌疑,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7、三位证人的证言中对交款数额叙述准确,违反常理,具有串通伪证的嫌疑,其证言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位证人均准确的叙述了其看到刘某某支付谢某某押金、租金的数额和用途。但钱属于种类物,一般人仅凭外观不可能准确了解一沓钱到底有多少,除非其亲自点过。而本案证人均说其在场,看到刘某某给了谢某某10000元或27000元,该证言违反常理,不应当予以采信。
8、本案被上诉人交付押金和租金给上诉人,均没有收条,违反中国人的“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传统和常识,且付款没有收条时恰好都有证人在场,该情形违反一般常理,不应采信。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因证据适用错误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因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证据适用错误,直接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116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及物业、暖气费27000……”;“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0元及房租、物业、暖气费27000……”。而一审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支付过上诉人押金10000元和租金27000元租金,一审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诉求一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立即腾房;支付上诉人房租和取暖费等共计9685元。而一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9685元房租和取暖费的诉求。一审法院遗漏诉求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叙: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严重的证据运用错误,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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