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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广告引争议 投资客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返定金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涨声迭起的房地产市场,让投资商铺成为了投资客们的热选,然而含糊不清的商铺广告却引起了一场诉讼。广东省高级法院14日披露,深圳四投资客因被广告误导后协商不成,怒告开发商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经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判开发商返还4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7年8月,东莞塘厦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委会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3万元=18平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这样诱人的广告让来自深圳的刘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资客心动,认为商铺土地使用权为五十年,虽然当时欲出售的商铺正在兴建过程中,但四人立即与工贸公司联系接洽,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定金,并选定了铺位。   而就在年底工贸公司把合同范本拿出来后,刘小姐傻了眼,因为合同名称写的是《铺位使用权合同》,而不是当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转让性质,而是租赁性质,合同期限为48年。刘小姐称这与她的初衷和工贸公司当初的介绍完全不是同一回事,顿时感觉吃了大亏。而对方表示从来就没有说过是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事后,刘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资客把这间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姐等四人选定铺位交付定金目的是为了签订主合同。双方对拟签订的主合同是铺位租赁合同还是铺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广告宣传资料的记载,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而是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原告理解为所有权,属于理解上的错误,另外,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在商谈时未能就主合同的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工贸公司应返还刘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项各5000元,共计20000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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