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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车祸身亡 13岁幼女收集证据讨回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2006年8月17日17时30分,大足县出租车司机蒋朝明驾驶渝C44905出租车,载客从大足县中敖镇玉皇沟往中敖镇方向行驶。当车开到八角庙桥时,蒋朝明操作不当,撞断桥上石桩后坠入河中。蒋朝明死亡,车上乘客杨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蒋朝明负事故全责。 协商理赔时,蒋朝明的家人认为,渝C44905号出租车的车主应该对蒋朝明的死亡负责。但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车辆经营者罗家敏及车主贺学琼却否认蒋朝明在给她们开出租车。罗家敏称,早在2006年7月底,自己就与蒋朝明解除了雇佣关系,现在是方加才为夜班驾驶员,蒋朝明是在给方加才帮忙时出的事,应该去找方加才要钱。 蒋家的人搞不懂了,明明是在当班开出租车时出事的,怎么成了帮别人私忙呢?   13岁女儿请假收集证据 爸爸意外死亡,让年仅13岁的女儿欢欢(化名)伤心不已。此时,她正在成都的一所艺术学校读书。欢欢很是想不通,毅然向学校请假,决定回老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 随后,欢欢和代理律师开始取证。调查发现,牌照为渝C44905号车是以贺学琼名义挂靠经营的出租车,2006年7月25日贺学琼将该车转让给罗家敏经营。事故发生前,蒋朝明曾不定期受雇于罗家敏,开渝C44905号出租车的夜班。欢欢知道,要想打赢官司,只有收集证据来证明爸爸确实是在给罗家敏开出租车。 令人遗憾的是,爸爸并没有留下与罗家敏在2006年8月1日后形成雇佣关系的书面协议或领取报酬的直接证据。欢欢只好去找更多的其他间接证据。随后,欢欢和代理律师先后找到当地的4名出租车司机作证,他们平时经常看到蒋朝明在开渝C44905号出租车。   证据不足被一审驳回请求 之后,欢欢一纸诉状将罗家敏、贺学琼一并告到大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5万余元。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方加才也牵涉其中,遂将方加才追加为被告。 大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欢欢无法提供爸爸与罗家敏签订的书面协议,但提交了很多其他间接证据,以期能证实雇佣关系的成立。 主审法官将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锁定在2006年8月17日出事当天,蒋朝明驾驶渝C44905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受罗家敏雇请,双方是否形成雇佣关系。罗家敏、贺学琼仍矢口否认蒋朝明是雇员。 法院认为,4名出租车司机的证言没有明确蒋朝明被雇请的具体时间段,即双方当事人争执的2006年8月1日后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该四份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较弱。 欢欢又提交了罗家敏为父亲办理的从业人员上岗证卡申请表、交费收据等。法院认定办理上岗证是事实,但同样不能证明2006年8月1日后罗家敏是否仍雇请蒋朝明。 欢欢还打出了爸爸手机的通话记录,并向法院提交罗家敏、蒋朝明移动电话交费发票及明细话单。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够证明罗家敏与蒋朝明从2006年7月至2006年8月17日之间的通话事实,但不能证明通话具体内容及与该案有关联,最终没有采纳该证据。 因为爸爸死亡,欢欢找不出更多的理由来反驳是被方加才私自请去代班的说法,方加才也不置可否,白班出租车司机唐某也出庭作证是方加才开夜班,法院最终采信这一说法。 大足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欢欢的诉讼请求。 深夜通话记录构成证据链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痛失爸爸的悲伤之情和很大一笔诉讼费用,压得瘦小的欢欢喘不过气来,但欢欢相信自己是对的。 之后,欢欢和亲友找到了何小舟律师。何律师调阅案卷后逐一分析,注意到一个重要细节: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8月事发时,蒋朝明与罗家敏通话多达146次。其中,去年8月1日后,蒋与罗某通话60个,绝大多数电话在每天深夜或凌晨。 何小舟认为,包括罗家敏为蒋朝明办的从业人员上岗证卡,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完全能够证明蒋朝明和罗家敏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 没几天,欢欢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2月,市一中院二审该案时,面对何小舟质疑深夜蒋和罗双方通话时,罗家敏这样辩解,蒋朝明给自己打电话是为要没有给完的工资,并再次否认蒋朝明是雇员。 法庭上,面对罗家敏提出的夜班是方加才开,白班是唐某在开的说法,何小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唐某开白班,车主没有与其签书面协议,为什么会在出事后,单单出现了车主与方加才签的协议书,并且在协议中还明确约定请人代班自行负责的后果,显然这是不真实的,况且车主没有为方加才办理上岗证、监督卡等手续,也意味着协议根本不能履行。 何小舟称,蒋朝明从2006年7月1日到8月17日出事那天的手机通话记录表明,蒋朝明在惯常的出租车交接班时间均与罗家敏有联系,而罗家敏承认从7月1日到7月底雇佣过蒋朝明,而从8月1日起到8月17日出事,每天蒋朝明与罗家敏的联系时间和之前也是一致的。 二审法官采纳了何小舟的这一观点。   经营者赔偿遇难驾驶员 二审主审法官认为,从蒋朝明开车和出事的事实及证据综合分析,蒋朝明在事故前曾不定期受雇于罗家敏,后者也于2006年7月再次聘请蒋朝明为渝C44905号出租车夜班驾驶员,虽无书面协议,但罗家敏认可该事实。聘请后,罗家敏为蒋朝明申办了渝C44905号出租车的从业人员上岗服务卡。从2006年7月1日至蒋朝明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蒋朝明与罗家敏通了大量电话,且多在深夜,结合蒋朝明的夜间工作性质,双方通话系工作电话的可能性更大。罗家敏称7月底已解聘蒋朝明,蒋朝明深夜打电话是为了追要欠付工资与生活常理不符。 市一中院最终认定蒋朝明与罗家敏的雇佣关系成立。蒋朝明在雇佣劳动中死亡,雇主理应赔偿。因蒋朝明操作不当导致车祸,应减轻罗家敏的赔偿责任。今年5月,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蒋朝明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有23.4万元,由罗家敏承担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由蒋朝明自行承担。渝C44905号出租车虽是以贺学琼名义挂靠经营,但该车系罗家敏实际经营,贺学琼也于2006年7月25日将该车转让罗家敏,蒋朝明系罗家敏雇请,贺学琼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出租车撞断桥上石桩后坠入河中死亡。13岁女儿把车主告上法院,索赔2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车主赔偿14万余元。
昨日,代理律师何小舟坦言,能够打赢这场官司,全靠出租车驾驶员出事前与车主的146次通话记录……   嘉宾感言 书面协议才是护身符 就本案而言,法律事实是清楚的,但法律关系的认定却是本案的难点,也是本案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 由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才使得本案的法律关系得以认定。 作为出租车司机,蒋朝明、唐某、方加才等人每天都是风里来雨里去,谁也不知道每天会发生什么事,唯一的保障就是与车主签订好书面协议,这是一个保障。要求车主投保,为自己及家人增加一份保障,这是车主应该做的,的哥应该要求车主做的事。 延伸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应该尽量以书面形式作为我们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注重保护我们的权利,也就不会出现本案这样的情况,那么我们的权利就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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