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办理异地货款纠纷案结案报告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XX有限公司与河北XX有限公司
货款纠纷案的结案报告
致:南京XX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1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雷律师,就河北XX有限公司拖欠贵公司715200元货款之事进行法律分析、制定追讨方案并付诸诉讼。现经贵公司同意,该笔货款以河北XX有限公司给付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成功调解结案,现将本案的主要工作及结案情况向贵公司汇报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主要工作情况
2008年9月11日: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2008年9月16日:向河北XX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拖欠的货款715200元;
2008年9月23日:因河北XX有限公司置律师函于不理会,遵从贵公司的意愿,准备将河北XX有限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6日:初步拿出起诉河北XX有限公司的方案,即“由于贵公司与河北XX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南京,考虑到本案如在南京起诉,诉讼成本较高的因素,故制定起诉方案为将贵公司的该笔债权名义上转让给石家庄XX电梯有限公司(简称“XX电梯”),再以XX电梯的名义进行起诉,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又可以解决日后执行难的忧虑。”上述方案经王建雷律师向贵公司汇报,得到贵公司的认可;
2008年10月12日:贵公司与XX电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贵公司享有的对河北XX有限公司的715200元债权名义上转让给XX电梯。
2008年10月20日:王建雷律师向河北XX有限公司送发《债权转让通知》及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告知河北XX有限公司应向XX电梯归还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
2009年3月4日:由于河北XX有限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协议》后,拒不履行归还债权的义务, 于是依据上述诉讼策略以XX电梯的名义将河北XX有限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09年3月30日:由于河北XX有限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XX县人民法院;
2009年4月10日:针对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驳回河北XX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2009年6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民立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2009年7月22日:依上述裁定向沧州市XX县人民法院重新交纳诉讼费,并继续进行诉讼;
2009年10月30日:通过与河北XX有限公司的多次沟通、谈判,并经贵公司同意,上述货款最终以河北XX有限公司给付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成功调解结案,并于当日将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货款领回。
二、关于本案前期费用开支情况
1、打车费(该费用的构成主要是:调查取证、法院往来,与河北XX有限公司多次谈判及领取货款等):255元;
2、诉讼费:(法院交纳,减半收取):5476元;
3、特快专递费(给贵公司、法院及河北XX有限公司发送特快专递):65元;
4、拍照费及其他费用(调查取证等必要支出):33元。
上述费用共计5829元(伍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三、本案的结案情况说明
1、贵公司与XX电梯2008年10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此前、此后签订的内容不同的任何版本的《债权转让协议》都是基于追回河北XX有限公司拖欠的715200元货款所制定的诉讼策略。贵公司与XX电梯并不因上述《债权转让协议》而发生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即截止本报告确认之日,贵公司与XX电梯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截止本报告确认之日,XX电梯不欠贵公司任何债务,之所以与贵公司签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纯属无偿帮助贵公司索要上述货款的行为,该帮助行为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2、贵公司与河北XX有限公司调解结案的还款数额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是经贵公司提前确定认可的数额。上述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货款以XX电梯的名义收回,贵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已从XX电梯完全收回。
3、贵公司承诺,截止本报告确认之日,贵公司已收到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票据及诉讼材料。
(对上述事实全部予以确认)
南京XX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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