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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某诉某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万洪卫律师、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房宝印律师受东营市某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做为张某某诉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本案原告明知与其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是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某,与本案被告无关,表见代理不成立
原告作为多年从事建筑机具租赁的业主,应当说具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应当就谁是真正的租赁人做出合理判断。如果当初因为张某盗用我公司合同章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使其误认为是我公司租赁其建筑机具。那么在其向施工工地运送上述机具时,应当根据工地上的各种施工标牌,判断出谁是真正的租赁者。据证人孙某回忆,当时工地有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的大幅标语和工地平面图及各种警示标牌等等(任何工地都有上述设施),上面都明确了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张某是工地负责人。而本案被告做为该工程的发包单位怎么会去租赁架杆这些建筑机具呢?做为多年从事建筑机具租赁业务的原告,应当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在张某不能支付原告租赁费和张某放弃工地施工失踪后,原告也是一直在向张某主张权力,并没有任何人向被告主张过什么租赁费?
综上,原告明知与其实际履行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的是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某,并不是本案被告东营市某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在这里并不适用,根本不构成所谓的表见代理。
二、本案早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庭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所谓租赁合同,签订于2006年4月1日,距今已有5年6个多月的时间了,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力。原告作为建筑机具的出租方,应当是对其出租的建筑机具的使用情况和租赁人欠付租金和承租人失踪等情况是非常敏感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在张某2006年6月份放弃工地失踪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名债权人都到施工工地寻找过张某,并刮分了张某所有的财产。但原告并未向本案被告主张过什么租赁费?这说明原告内心也是认为是与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某履行的租赁合同,与本案被告无关!
但时至今日,原告却突然向某公司主张权力,应当说是无耐之举。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设置时效的目的,就是督促人们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社会各种法律关系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仅凭两个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本单位职工信口雌黄的说多次到被告单位主张过权力,却又连被告单位办公室的方位,布局和接待他们人的身体特征都说不清的所谓证人就断定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力,采信其所谓的证言并判决本案被告承担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那这对无辜的被告是多么的不公平!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如果这样下去,任何时候人们都可以随便找两个什么人都能够充当所谓的证人,主张时效无效的话?那么法律又何必设置诉讼时效呢?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又如何体现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明知与其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是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某与本案被告无关,其所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且其提起本案诉讼时,也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讼主张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为此,被告东营市某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肯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东营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万洪卫律师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房宝印律师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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