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住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无效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任济舟律师
任律师接受王女士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并去杨浦房产登记机关和管理公房的物业公司调查。经过研究和调查后,任律师认为杨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属于无效。任律师代理王女士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某与第三人张某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公房是在王女士与杨某结婚后取得,承租人为杨某。1998年王女士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2010年9月3日被告杨某作为转让方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将杨浦区的公房承租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11万元整。法院认为,王女士系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被告杨某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将系争房的承租权转让与第三人张某,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杨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权转让合同》无效;王女士与杨某共同返还126000元。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根据上海地方法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本案中,王女士的户口就在争议的公房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在转让公房承租权时 ,应当征得同住人王女士的同意,但杨某伪造王女士签字,并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公房承租权转让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上海公房承租权转让程序较为特殊和复杂,而且还有上海高院司法意见,公房承租权转让时,应征得公房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还需征得公房的出租人同意。建议普通公民办理公房转让时,应小心谨慎,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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