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款理由欠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李某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她虚构借款理由只是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王某欠款不还只是暂无还款能力,且其已向李某出具借条并与他签订了还款协议,李某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向李某借款时,虚构了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的借款理由,即借款后改变了原所称借款用途将其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具、还债等。王某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结合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主观上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从本案的案情看,王某的本意是向朋友李某借款,为促使李某答应,便编造了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等燃眉之急为由分期分批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来在李某催其还款时她出具了借条,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这说明李某也已认可双方的这种民事借贷关系,王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这10万元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借贷案件借款方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出借方依法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借款方的违约责任,不再发放贷款,但借款方并不应此构成诈骗罪。客观方面王某虽然有虚构借款理由的行为,但其与李某间还是有借款的内容和形式,此举应该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行为。至于其后来欠款不还是因暂无还款能力,而不是一开始就是为了虚构事实骗钱,后因此拒不还款。
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她与李某的借款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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