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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2003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自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该司法解释已成为商品房消费者据以维护合法权益,对不良开发企业进行宣战的利器。但人们曾对之寄予厚望的“双倍赔偿”条款,却并未如人所愿在不法开发商的身上得到切实的实践。难道“武汉”房地产市场是一片净土吗?
    2003年7月,消费者“王某”到律师事务所投诉,声称于2002年3月与某开发企业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13万余元的房款,其中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交付后不到3个月,“王某”就提前清偿了银行贷款,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然而,开发商一直口头承诺正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却始终不能向“王某”交付产权证,直至次年的七月仍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因此,王某要求委托律师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对该开发商不能办理房产登记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房产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对该开发商的开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发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惊天秘密。即“王某”购买的房屋不是商品房,该开发项目不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商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建设依据”、“销售依据”并不存在,合同中所列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证号与该开发项目无任何关联。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现仍为集体所有土地。通过承办律师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开发项目的土地经有关规划管理机关核准的规划用途为“农民新村”建设,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和政府规划批复中已一再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点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发归行政村村委会,严禁参与房地产经营。”但在以上100余亩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该开发商不仅已完成了一期、二期商品房的开发和交付,而且第三期的商品房正处于热销中。
    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的情况,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王某”出具了该开发商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可根据已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向该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赔偿”的法律意见。
    由于,“王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2003年8月,“王某”委托律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开发商送达了“王某”的仲裁申请。2003年9月在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夕,开发商迫于法律压力,主动要求与“王某”庭外和解,并在律师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向“王某”赔付了28万元。
    本案虽以消费者最终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结束,但本案所带来的思考和忧虑却始终让人难以释怀。众所周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的政府机关众多,有土地、规划管理机关,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关、开发行业管理部门、房产管理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开发商在没有任何建设依据的情形下,在数百亩的土地上进行的大规模开发建设,对大量的房屋消费者公开进行所谓“商品房的预售”,难道以上如此众多的政府部门就没有丝毫的查觉?是谁给了不良开发商如此之大的胆量呢?房地产项目必须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金融机构发放房屋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房贷政策,那么本案中的银行为什么可以对没有建设依据的,没有任何信贷安全保障的“非法项目”提供贷款呢?这样的银行如何取信于民,如何保障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王某”以承诺为开发商保密为条件,获得全额赔偿,那么其他与“王某”有着一样遭遇的不知内情的消费者,他们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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