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抵押的商品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3年9月28日,本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开发商已告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但并没有出示告知的证据,开发商表示及时解除了抵押,且现在银行对我所购房屋抵押进行释放,不影响双方履行购房合同,并当庭提出反诉,认为我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开发商40674.95元违约金。
本案的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此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及税金返还我,并赔偿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主张基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不能证明开发商存在主观故意,且开发商的抵押行为未影响我的实际权利,开发商虽不能举证说明已将抵押告知购房人,但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涂销所售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并未影响我取得所购房屋。因此法院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我购房款二十万元及税金407元,开发商赔偿我经济损失,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2003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驳回我的双倍赔偿的要求。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判决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请问法院不判双倍赔偿合法吗?是不是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来判案?
律师答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依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事实而得出的结果,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当中,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案当中,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即购房人一定要证明开发商存在主观故意,然后在符合其它法律及事实的条件下,开发商才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本案当中,开发商对于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问题,可能故意隐瞒,也可能不是故意的,这需要作为购房人一方的你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只能做出不利于你一方的判决,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在现有的证据前提下,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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