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法常识 >> 查看资料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人员。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3.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识。

  没有避险意识,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偶然避险是违法犯罪行为)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并且,所造成的损害也只是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