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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是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本院制作的“申请再审登记表”,并按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否则,视为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2、再审申请(申诉)书(应为原件,不得交复印件);
3、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清晰的复印件);
4、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清晰的复印件);
资料不全、材料复印件不清晰的,均不收材料。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
四、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必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必须写清楚。
五、不属本院复查范围条件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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