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行驶撤销权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陈某夫妇的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陈某夫妇的房屋有120平方米,市场价格应该在40万元以上,而陈某夫妇在明知自己尚欠李某50万元的情况下,却以25万元的低价出卖给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虽然称不知陈某夫妇与李某之间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但是其应当明确知道该房屋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房屋过户后,双方也未实际交付房屋,况且陈某与其姐姐为亲属,易于让人产生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所以可以推定陈某夫妇与陈某姐姐的房屋买卖行为具有恶意。故李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应当予以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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