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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合同后反悔 索要定金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常常约定定金用来为合同的履行上“保险”,也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反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反悔,需双倍返还。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合同以及定金,法律效力又当如何?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纠缠不清的商铺转租纠纷案。

  2011年10月10日,黄文婷与马世静口头协商,将马世静在崇左市左江百货公司租赁的一间商铺转租给黄文婷。双方约定了租金,由于马世静刚对铺面进行装修,经过协商,黄文婷同意支付马世静装修费18000元。即日,黄文婷交付商铺定金3000元,马世静出具收条,同时在收条上注:黄文婷需在即日起一个星期内将剩余款额全部交齐给马世静,否则马世静有权将已交的定金扣除。10月14日,黄文婷交付了铺面装修费。事后,双方仍没有签订有关商铺事宜的书面合同,该商铺仍是马世静经营管理。同时,黄文婷通过和亲戚朋友了解,认为服装生意不景气,而自己的店租过高。于是,向马世静提出不愿承租该店铺,并要求马世静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定金和装修费。马世静不愿意退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于是,黄文婷以马世静收到钱后未能将商铺移交给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世静返还定金、铺面装修费共21000元。而马世静以黄文婷违约为由,不同意返还定金和铺面装修费,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黄文婷其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店铺转租事宜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原告黄文婷交付定金和装修费,视为原告履行部分口头约定。而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店铺,是因原告因前去外地进货而未来接收店铺。被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故违约,不能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而原告不愿意再承租被告的铺面,其并没有实际使用该铺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费180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马世静提出反诉,因原告黄文婷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18000元,要求赔偿。因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转租铺面后,该铺面一直没有转移到原告经营管理,仍由被告正常经营管理。因此,被告马世静认为原告黄文婷的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文婷要求返还定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马世静返还原告黄文婷装修费18000元;驳回被告马世静反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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