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手术的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2001年7月,妇女林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某医院医生顾某,准备做“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顾某与另一医疗机构退休医生王某联系后,通知林某到该医疗机构,由王某为林某做了第一次隆胸手术。当时,林某给了顾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
两个月以后,林某因双乳回缩,于同年11月在顾某所在医院,由顾某做了第二次隆胸手术,并给顾某材料费5000元,给医院手术费400元。手术过程中,林某产生痛感,左乳下侧隆起。手术后,林某又出现了发烧症状。
林某与隆胸材料的生产厂家某药业公司联系,该公司派人来津查明情况后,建议林某到上海某医院治疗。临行前,顾某给付林某1万元。2002年2月,林某在上海的医院做了“凝胶抽吸术”。该院诊断认为,林某胸大肌出现凝胶,系手术医生注射方法不当造成。此后林某曾就医于天津两家医院。2002年4月,林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第三人顾某、王某、隆胸材料生产厂家、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2003年3月,林某与某药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补偿其2万元并报销医药费、交通费7930余元。林某于2003年3月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一中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林某与两家医疗机构的进行技术鉴定,要求鉴定是否属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面写明:“本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会建议林某,可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双方对结果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04年9月,天津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在分析意见部分载明:患者经二次注射隆胸后出现疼痛,双乳结节等症状和体征,此后患者曾在多家医院就医,北京某医院超声波诊断报告表明:“右乳上方胸大肌内无回声区;左乳腺外侧及下方胸大肌及皮下亦可见无回声区(结合临床考虑药物注射后残留)。胸大肌皮下药物残留与注射层次不当有关。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
林某于2005年3月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花费医药费1.2万余元。2006年4月至5月,林某再次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和“双侧硅凝胶假体植入隆乳术”,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后,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据情作出判决。判决后,林某与某医院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中院考虑到本案情况复杂,如果作出终审判决,恐使双方情绪更加对立。于是法官耐心对当事各方进行了调解,并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由某医院一次性退还林某手术材料费、手术费共计5400元;由顾某返还林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由某医疗机构给付林某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林某补偿款2万元;林某保证今后不再向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再行主张和追索因该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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