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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2-06-18    作者:陈雄志律师

A诉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方受原告委托,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各占50%,并经法院确认,调解离婚。在双方共同使用该房期间,纠纷不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讼争房原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拥有50%的所有权,此时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了共同共有的基础,其共有性质转化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求分割,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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