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人不能统一拆迁补偿意见的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经过】
2009年5月,A市B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拆迁。夏新与夏平兄弟二人等份共同所有的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四居室位于拆迁区域内,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为18000元/平方米,补偿总额为2160000元人民币。关于拆迁补偿方式,夏新坚持货币补偿,双方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平分;夏平则坚持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仍然由兄弟俩等份共同共有。两兄弟争执良久仍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兄长的夏新专程咨询了律师。
听取夏新的描述,查看了相关产权证明,律师对夏新做出了如下建议:倘若兄弟二人委实难以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二人可以办理析产手续,根据双方应当取得的房屋的份额将120平方米房屋各分60平方米后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产权,尔后双方再按照各自所有的60平方米房屋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夏新与夏平于是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析产手续。析产完毕后,夏新以货币补偿方式与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夏平则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与拆迁人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
【律师说法】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22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应当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结合。对于补偿安置方式,由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选择。
在拆迁期限内,因利益需求不同,各产权人难以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之处理:各产权人可以办理析产手续,将共有产权分开,然后再根据各自所有的房屋产权,以自己理想的拆迁补偿方式,与拆迁人协商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份共有者,按照各自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比例可确定共有的产权如何分配为多个产权;共同共有者,各共有权人重新协商确定产权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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