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2-06-20 作者:110网律师
甲公司享有对乙公司的合法债权约500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拖欠该笔债权不予支付。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恶意逃避债务,停止经营,使得乙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乙公司已不具有任何偿债能力。之后,甲公司与A协商不成,甲公司员工与A就此事发生肢体冲突,A报警后,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并未介入干预。在A报警所在的派出所内, A向甲公司写下欠条,同意由其个人承担乙公司债务,并将个人住房房产证抵押给甲公司作为偿还担保。甲公司凭此欠条到法院起诉A偿还乙公司的债务。而A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欠款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对事实做出认定,但认为A出具欠条是源于甲公司采取了限制A人身自由,胁迫A的方式,使A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做出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决撤销该欠款合同。
分析:
这一案例给企业以重要提示:企业的合同管理应更加注重日常的风险警示管理。甲公司败诉的原因就是对自己的合法债权疏于日常风险管理,直至乙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才发现已无合法的救济途径。于是想办法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而所用方法确实采用了胁迫等手段。因此在A提出欠款合同撤销权时,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使企业的合法债务陷入了无法收回的窘境。
同时,对合同相对人而言,要注意合同撤销权的合法有效运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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