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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2-06-22    作者:胡钦律师

审判员:
原告冯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冯XX的委托后,指派胡钦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代理人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和必要的庭前调查,现又经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本案事实已有客观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期望得到采纳:
一、原、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深厚夫妻感情感情,被告反而经常伤害原告,不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使原、被告并不深厚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199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一个月,被告花言巧语骗得原告与其同居并怀孕。原告怀孕后,出于世俗,不得不与被告按风俗习惯摆酒结婚,后于2000年2月24日补办证婚登记。
(二)、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被告反而处处伤害原告,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夫妻情确已破裂。
1、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固定工作,对原告不闻不问,对两个儿子既不关心教育也给生活费用,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一个人的身上。如果再被告这样生活下去,对原告而言已没有任何意义!
2、被告多疑,对原告没有任何信任可言,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经常幻想原告对其不忠,甚至多次质疑第二小孩黄XX不是其亲生孩子。被告的从其提交的《答辩书》也可以证实多疑,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污蔑原告。
3、被告经常外出嫖赌,原告多次哀求无果,被告甚至时常搬出北海两人的住所与他人非法同居,原告作为一个传统的中国妇女对于被告屡教不改外出嫖赌,并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深恶痛绝,也无法原谅被告的对其的不忠,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相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的行为违法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2《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亲自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并且在其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也承认外出去嫖娼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第三款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黄福强婚后无固定职业,并且在经常外出嫖赌,长期对原告不理不睬,综上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的的嫖赌陋习也符合我们法律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被告黄XX有不利于小孩的情形。第二个孩子黄XX的抚养
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每个月支付¥XX元抚养费给两位小孩。
1、被告黄XX在生育小儿子黄XX后,经常怀疑二儿子黄XX不为其亲生,经常打骂两位小孩,孩子与生俱来的都敬畏父亲,被告从来不管教和关心小孩,一心只知道外出嫖赌玩女人,正因为此原因缺乏对小孩教育和关心,导致大儿子黄XX伙同社会懒散人员抢劫他人,于2011年11月9日被广西北海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刑第初字3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5年,现在在广西XX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改造教育。
2、被告有经常嫖赌的恶习,且与他人有染长期同居,不利于小孩子的成长。
3、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被告黄XX一直无固定收入来源,平时做散工所挣的钱财大部分用于嫖赌上,从无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和小孩的抚养费,连小孩子应交学费原告多次跟被告催要,被告竟然还跟原告讲条件,最终还是没有承担起一位父亲应尽的监护抚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证据2《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证据3《(2011)海刑初字第3XX号刑事判决书》和证据6《短信》等证据证实。被告长期外出嫖赌,和他人同居,对小孩冷漠不关心,无固定收入来源等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第二个孩子黄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依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1年统计数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675.5元和目前物价水平,每位小孩请求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XX元是合情合理。
三、原告请求因被告黄XX原因导致家庭破裂而赔偿给原告冯
XX精神赔偿金XX元,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黄XX经常外出嫖赌,与他人非法同居,经常打骂家人符合
我国婚姻法无过错方请求精神赔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有过错方被告主张精神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元,合情合理,被告有隐
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被告理应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提交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和庭审过程中被告
对此证据无异议,并且当庭出示该存款业务回单对应的农行卡(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黄XX,账号6228481XXX7515),而卡一直掌握在被告黄XX手中,而被告黄XX庭上承认卡内只有¥XX元,而实际上该卡不何止¥XX元,原告庭前曾经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财产担保被法院驳回,但从证据5《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显示的存款金额为¥XX元,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只承认卡内只有¥XX元,并且多次叫嚣不会分给女方任何一分钱。被告黄XX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少分或者不分给被告。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外出嫖赌,与他人非法同居,打骂家人,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压力,长期对小孩缺乏关心,没有承担起一位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钦律师
日期: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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