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
案 由:债权债务纠纷
原告:上海中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威;地址:上海南汇六灶镇东首(砖桥工业区内)。
代理人:高敬杰律师
被告:上海祝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长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祝桥镇三八村166号;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包装材料,经常拖欠货款,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份,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的货物有7批次货款没有支付,共计3610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的货款,并向原告承诺了原款计划,但被告并未依计划准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有意拖欠不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21096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从2010年7月28日截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办案过程及结果:
本律师于2010年9月接案后,与原告进行了详细沟通,审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原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给原告指出本案中原告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优势所在;代理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进行了沟通,希望协商解决,经过几次协商无果;代理律师于2010年9月6日代理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并查封被告名下的车辆、机器设备及货物;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激烈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下达了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原告拿到了应得的货款。
社会效果及启示:
此案属于现在商业社会发生较多的货款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均属于小型制造业公司,流动资金均不多,大量货款被拖欠时,极易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影响公司生存;本案中被告更属于小型公司,厂房属于租借的,商业信用度较低,但原告没有对其负债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并及时催结货款,在大量货款被拖欠时,没能及时采取停止供货等措施,降低债权债务风险的扩大,导致在讨要货款时处于被动位置。
通过本案,希望公司的管理者能吸取教训,在商业往来中,注意控制债权债务风险,优其要注意商业往来商业合同的制定及相关凭证的索要与保管;要注重对业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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