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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买卖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6-30    作者:芦道宾律师

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买卖纠纷案
2007年7月某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以后,王某先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当房地产公司通知王某收楼时,王某发现房屋的阳台部分多处被更改设计,其中最大的改动是将合同中约定的围栏结构改为了实体墙结构。王某认为改动以后的房屋使用效能受到了很大限制,尤其是通风、采光和观景功能几乎无法实现。故与房地产公司产生争议,要求更改。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这个更改是经规划部门等单位的批准而更改的,并非房地产公司擅自更改,且整排同方位的房屋均是这种结构的阳台,故表示无法更改。双方多次磋商和交涉,王某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退房。律师根据王某的案情描述,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未通知购房人王某的情况下更改房屋结构,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同意更改的批文,应属于单方违约,王某依法可以主张解除房地产购买合同,退还购房款。王某采纳律师的建议,先向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房地产公司更改房屋结构或者退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随后回函王某,认为王某在收楼时已经在收楼验收表上签字表示同意收楼,即表明王某对阳台等结构的更改是承认并接受的。房地产公司并未违约。王某不认可房地产公司的说法,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法院受理后,房地产公司积极与王某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终于如愿以偿并申请撤诉。本案也以圆满的结局结案。
本案是一起房地产买卖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为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具有不易更改等特殊的属性,所以交易双方特别谨慎,尤其是买受人。本案提醒广大购房人,一定要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各项条款有所了解,特别是手写的部分,在收楼时,要仔细检查现场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不要轻易签名。还有就是出现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其获得律师的帮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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