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33971号“必胜鸟KINGBIRD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情简析
第7833971号“必胜鸟KINGBIRD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情简析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16日,申请人周立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第7833971号“必胜鸟KINGBIRD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10月14日,商标局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复审。商标代理机构以我方当事人的商标整体构成、读音与含义完全区别于引证商标,并且双方商标的整体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代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目前该商标已经于2012年5月15日核准在全部指定的商品项目注册。
二、案件处理
分析驳回理由后,我们发现该审查条款是有例外情形的,即“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针对这一情况,商标代理机构主要提出了三点复审意见。
第一,强调申请商标中存在较为显著的中文部分“必胜鸟”,并指出中文在公众识别商标时所起的重要作用,而引证商标则是以图形为主的商标,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
第二,根据两商标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指出引证商标的读音主要为“bì、shèng、niǎo”,而被驳回商标的读音则无读音,公众能够较好地区分,不易产生混淆。
第三,指出“必胜鸟”商标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被驳回商标主要是对申请商标加以保护,这种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支持。并且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极低。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评述
一个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可能首先会遇上该商标被驳回或该商标在公告期内被异议的情况,但此时的商标审查结论及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不是一个申请注册商标的最终定论,目前企业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需启动复审程序这一救济渠道。
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商标复审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此程序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故此,我公司建议作为商标权益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应充分认识到此程序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商标法》所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申请商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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