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费用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有的司法送达一般由《人民法院报》进行刊登,其收费标准以如下方式收取。
公告类别(限字200) |
普通(元) |
加急(元) |
特快(元) |
起诉状副本 |
200 |
260 |
600 |
上诉状副本 | |||
开庭传票 | |||
遗失声明(证件、印章等遗失) | |||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260 |
300 |
780 |
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撤销公告通知) |
300 |
390 |
900 |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
300 |
390 |
900 |
执行文书(执行裁定、执行通知等) | |||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 |||
破产文书(债权人会议通知、破产通知、破产裁定等) | |||
司法鉴定书 | |||
申请公示催告 |
600 |
800 |
1800 |
海事文书 | |||
仲裁文书 | |||
拍卖公告 |
1000 |
1200 |
1800 |
清算公告 |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
更正 |
每件50元 | ||
①200—300字,加收50%;300—400,加收100%;400—500,加收150%,以此类推。按照案件受理程序,一个卷号收取一份公告费。②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公告费可减免,但要在来稿时附法院的司法救助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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