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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法性;第二、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应向劳动者公示。


合法性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总的来说,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应走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讨论程序,第二步是协商确定制度。


公示程序
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手段很多,比如,很多企业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告栏进行公示,还有一些IT企业或大公司利用自己发达的内部网络进行公示,或发送“公共邮件”等,这些方法虽然简捷高效,却不能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存在举证困难,一旦员工否认,企业将会非常被动。因此,为了方便证据的固定和保留,建议用人单位首先选发放员工手册的办法来作为公示手段,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融合进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知悉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

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其内容的合理性及标准的细化。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超出合理的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规章制度多而全但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面临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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