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北京法院依《物权法》判决业主拆除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王华称,其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王华也曾找物业,但经物业和居委会多次解决此事,李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王华才将邻居李爱告上法院。王华认为,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该互相照顾,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不应该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但李爱行为的最直接后果却是影响了王华家使用门铃及安装防盗门,因此,李爱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爱辩称,其2006年安装防盗门时是征求过王华妻子同意的,并且给王家预留了安装防盗门的位置;另外,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爱未经相关组织同意,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且直接妨碍了王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李爱辩称王华妻子同意其安装防盗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物权法》第70条、第84条的规定,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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