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擅将阳台改为店铺 法院判决业主恢复原状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因楼下邻居擅自将房屋阳台墙体拆除后改为店铺,占有公共绿地,家住二层的邱先生以影响房屋安全为由将一层住户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有的房屋结构,拆除在绿地上私建的围栏,并停止店铺经营。  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王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将住宅改做商用、处分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用地的行为不当,一审判决恢复房屋结构和铁围栏;拆除水泥地;并停止商用。   邱先生与王女士同住在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西里小区,是上下楼邻居:王女士住在一层,邱先生住在二层。2007年7月起,王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   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王女士擅自将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商用装修,将阳台改为店铺门面,还将原有的承重墙拆除,改为大门。其行为严重影响到房屋安全,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其对房屋进行改造时砸了两面墙,一面是阳台南面1.2米的墙,一面是将阳台西边的窗户改成了门,但这两面墙均不是承重墙,不会影响到整栋楼的安全。此外,被告改造房屋,占有绿地是经物业同意的,房屋用于经营也是经同层其他住户同意的。由于邱先生住在被告楼上,并不会对其造成什么影响,故不需要经过其同意。   庭审过程中,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该楼其他业主签名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其他住户均同意邱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邱先生还提交物业管理部出具情况说明及居委会的证明,证明王女士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擅自将后阳台拆除作为店铺前门,并将原房屋铁围栏锯开,物业公司曾多次劝阻,并两次修复铁围栏,但王女士执意将修好的铁围栏再次锯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王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的行为不当,应予以恢复原状。现王女士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邱先生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其他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王女士将其住宅改为商用店铺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应予以停止。此外,楼外的围栏是公共设施,王女士无权进行处分,故应将其锯开的围栏恢复原状,至于在门外砌的水泥地,侵占了公共用地,应予以拆除。故法院判决王女士对房屋结构及铁围栏恢复原状;水泥地拆除;并停止该房屋的商业使用。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