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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审查不严被撤销 房产局赔偿4万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12月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被告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愿赔偿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因杨海平以购买店面缺乏资金为由向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贷款20万元,并请他人假冒刘某、江某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时,审查不严,致使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抵押登记贷款给杨海平。   2007年4月,刘某、江某以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存在错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该了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8月,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错误行为给其造成损失6万元为由向该局申请赔偿,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理赔。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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