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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双方当事人企业资金拆借约定无效,一方当事人可要求用资人偿还借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双方当事人企业资金拆借约定无效,一方当事人可要求用资人偿还借款以及相关利息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资金拆借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从其主要内容看,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性质。尽管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鉴于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禁止企业间相互资金拆借,故,跟我国相关的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上述协议中有关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约定无效。
二、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候着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当事人请求偿还借款的同时,一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的,鉴于用资人已实际占用资金,并由此获得相应利益,人民法院判决用资人偿还占用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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