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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收定金,交易取消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房产中介收定金,交易取消双倍返还
   【案例概况】
  2011年1月5日,乔先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交付1万元定金,约定于1月26日购买正在出售的房屋一套。1月24日,准备好付款买房的乔先生被告知房屋所有人取消了交易。乔先生因与中介公司未对定金返还一事达成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辩称,其只是房产中介,房屋所有人并未授权由其出售房屋。与原告签订的定金合同仅是一个收条,交易取消后,被告曾退还原告1万元但遭拒。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定金合同效力问题。原被告争议焦点就是对于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定需要房屋所有人签字确认签收定金才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是房产中介签字收定金有效,被告主张是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收定金才有效。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定金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性质是有区别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定要全部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才能生效,但定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是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定金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债务,否则就适用双倍罚则。结合本案而言,被告房产中介签收了定金,就有义务督促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售,否则应当双倍返还。因此被告房产中介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定金合同经常存在没有全部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也是应该认定定金合同有效。因此签收定金的时候一定谨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定金合同无论从形式或者内容均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对定金条款的规定,现被告向原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双倍返还买房方乔先生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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