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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防范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四)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杨振夏律师
 房屋登记防范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
—— 解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整理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6  发证
4.6.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6.2  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国家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4.6.3  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4.6.4  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
异议登记。

6
登记资料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
6.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与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6.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年、月、日、时、分、秒。
6.1.4 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4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
6.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6.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6.3.1  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阅、调阅登记资料。
6.3.2 内部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
6.3.3  内部调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登记册后,方可调出。
6.3.4  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到期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1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6.3.5  调阅人应负责调阅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严禁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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