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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及抗诉案

发布日期:2012-08-11    作者:刘律师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 案情:2009年,李某因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被王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申请检察院抗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案件办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受害人,在分析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不属于自首,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轻,判决不当,提出了同时操作抗诉和上诉的方案。该案经审理,将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改为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办理结果:成功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王某依法赔偿给被害人李某所造成的的损失 律师点评:     因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可以要求公诉,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经多方努力,虽然该案经过了检察院公诉,但因种种因素的影响,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决了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被害人李某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十分理想,要求上诉改判。最终该案在合理操作方案的基础上,达到了理想结果。  临沂律师 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李某,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某村80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王某,男,成年,汉族,原住址: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某村,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对判决书第一项被上诉人的量刑刑期进行改判; 2、对判决书第三项的赔偿数额进行改判。 上诉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错误采信证据,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对被上诉人的量刑过轻。 (1)被上诉人王某并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也不是初犯。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打伤后迫于压力曾向临沭县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想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便达到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诉人为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多次向临沭县公安局控告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可是临沭县公安局不知是何原因,并未对被上诉人王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上诉人无奈之下,走上了上访之路,后经省公安厅的关注,此案才重新走上正常的法律程序。可是,此时被上诉人王某得知该案又要重新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时,便逃匿到外地躲藏。后经上诉人等多方打听并将线索提供给临沭县公安局,临沭县公安局才最终将被上诉人抓获。这一事实,临沭县公安局是认可的,具体的办案民警也是知道的,上诉人也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王某是被抓获的而不是自首。可是让上诉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临沭县公安局没有将后来如何抓获被上诉人王某的抓获经过提交给检察院,而检察院也没能审查出其自首情节不成立?在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曾提出被上诉人王某是被抓获的,可是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未经认真审查,便依据卷宗材料中被上诉人王某第一次到案的材料,认定了被上诉人王某自首,显然过于草率和不负责任,这实在让上诉人产生偷梁换柱的感觉。因为,临沭县人民法院并没有提及后来被上诉人王某是如何到案的,而这恰恰是认定被上诉人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事实。临沭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对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惩罚犯罪不利。因此,临沭县人民法院认定被被上诉人王某自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与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王某并非初犯。实际上,被上诉人王某之前就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临沭县公安局也有其违法犯罪档案材料,可是不知什么原因临沭县公安局却没有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这些关键材料,无形之中包庇了被上诉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在临沭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曾提出要求申请法院调取临沭县公安局的所有案卷材料及有关材料,可是临沭县人民法院却未依法调取。然而临沭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却对被上诉人做出了初犯的认定,让上诉人无法理解。     综上临沭县人民法院在错误采信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正确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据此作出的判决显然不公,对被上诉人的量刑明显过轻,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临沭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 第二、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判决的被上诉人承担的数额偏低,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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