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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调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6、《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申请材料
1、预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含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获得初步批准答复后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提交以下材料(公告格式可在贸工局网站下载)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它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各1份);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减资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表格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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