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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6日,被告一尤某驾驶所属被告二杭州市滨江区##建设公司的浙B0####车辆在杭州市滨安路由西往东行使,原告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被告一在未确保原告潘某安全的情况之下,造成交通事故。事后,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经查,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为被告二公司所属车辆,被告一系职务行为。另,被告二车辆在第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
原告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潘某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原告屡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关的损失,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原告潘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求尽快获得最大的赔偿。
办案策略
陈律师接手案件以后,了解到原告潘某随在杭州工作生活有2-3年之久,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暂住证办过,但也找不到了。
本案关键是原告虽是农村户籍,但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整理此案,理出头绪后,陈律师着手与原告一起补充以下证据:
1、 原告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出具误工证明;
2、 去办理暂住证的居委会调出办居住证的记录;
3、 居委会开具 居住证明。
……
因为有些部门不配合,为了取得以上证据,锁定原告在杭州工作居住一年的事实,陈律师不厌其烦,辗转多次才取得上述证据。

本案难点:
农村户籍能否有权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陈律师在此节事实方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原告潘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她从2009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2011年,一直在杭州工作、生活、居住,早已融入到城镇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城镇生活方式。并且原告方提供的暂住证记录、居住证明、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潘某并非以农业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潘某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户口对待。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计算,有违公平、公正,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
法院判决: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计算,合计获赔116338元。
2012年8月10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尽管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在杭州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城市,故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予支持。
事后,保险公司如数将赔偿款划致法院账上,原告领取了赔偿款,对陈律师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和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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