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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2-08-31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时,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如何分配?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一般家庭两全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储金累积的数额也较大。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与银行储蓄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
离婚时,若你们购买了此类保险,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你们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当然,采取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方法,你们双方来讲是会有损失的,因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与保险期满后的价值相差较大,若你们双方协商这份保险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财产补偿,也是可以考虑的分割方案。具体补偿另一方的数额的多少,可参考该份保单目前的现金价值作为标的,由取得该保单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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