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贩买毒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110网律师
买毒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XXX父亲XXX的委托、并经XXX本人确认,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席本法庭,为其辩护。
 在接受指派后,我分别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与XXX进行了共计四次会见。开庭前复制、并详细阅读卷宗材料。又通过今天庭审了解本案事实。现结合本案的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X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X无罪,并当庭释放。事实和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XXX涉嫌贩毒的事实有两个,即2011XX日贩卖冰毒X克、20116X日贩卖冰毒C克。本辩护人就此发表辩护意见。
一、关于XXX是否于20116X日贩卖冰毒 x 克、20116x 日贩卖冰毒C事实无法证明
针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人XXX的供述笔录XXX供述与辩解。本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20116的中旬有两天XXX具有贩卖毒品的事实。理由是:
(一)其两份供述笔录是孤证。相对孤证不能定案。以孤证来证明犯罪事实,无法达到“充分”的程度。
公诉机关针对该指控,唯一能够证明被告XXX涉嫌贩毒的证据只有XXX的两份讯问笔录。而他的讯问笔录本身就自相矛盾。
(二)没有任何物证及其他证据印证。
(三)被告人XXX的内容,与当庭供述矛盾XXX的所有讯问笔录与XXX的讯问笔录没有一次是相印证和吻合的。
  XXX当庭承认没有告诉过XXX自己贩毒一事,也没有给过XXX报酬,都是XXX自己花以前打工挣的钱,XXX当庭承认只有阿XXX右耳朵戴了耳环,XXX没有。其笔录里却说两人都有。XXX当庭承认是开车和XXX一起送货,可其笔录里一直说是XXX打的去的。而这些正好和XXX的当庭供述一致。
   首先是XXX的2份供述与XXX的7份供述XXX的讯问笔录共8次,其中与XXX相关的笔录是第1、第7次。其供述的毒品来源、次数、时间、地点、数量、运输方式、收款方式及数额均与XXX的相互矛盾。
    姚说第1次2011、6、10下午自己当场电子称好30克冰毒交给XXXXXX坐的士常平半岛酒店送给XXX价款6900元(未收)22011、6、20下午自己当场电子称好10克冰毒交给XXXXXX坐的士常平苏坑路口送给阿峰,价款2300元(当时收)
   XXX1供述,6月21日没有贩卖毒品,帮忙收过两次钱,向XXX借过3000元钱,吸过3次毒品页面63-66
2供述,1次,于6月一天凌晨送货,在常平翔盈酒店抽屉里面(自己拿)10克冰毒,姚用天籁汽车送常平苏坑路口,交给20多岁男子页面69-71),价款3300元(当时收)
3供述第1次20116中旬上午8-9时姚用天籁汽车送上车后姚亲手交给XXX20克冰毒,在常平半岛酒店5楼交给小飞,价款未收。第2次黄江镇嘉荣市场附近页面73-74)。
4供述,1次也没有,2011、6、20下午17时,在常平凡尔赛酒店,XXXXXX两人进行了30克冰毒的交易,价款6900元。与XXX的讯问笔录第7次(102页面)一致。
5供述,第1次2011、6、一天凌晨常平苏坑路口10克交给20多岁男子第2次2011、6、中旬上午8-9时常平半岛酒店5楼20克小飞页面81
6供述,第1次2011、6、一天凌晨常平苏坑路口10克交给20多岁男子84页面),价款3300元(当时收)。
7供述没有涉及。(后附表说明)。如是朱真的送货给了阿飞和阿峰,他一定会对二人有初步印象,可其口供里并无此内容。
   其次是刘XXX关于2011620日与姚毒品交易的供述(60-61页面)。XXX三人在场,但三人的口供却不一致。说的是2011620日下午16时许(89,103页面)刘说的是2011620日晚上20时许朱说的是2011620日下午17时许;并且他们三人所述的案情不相吻合。因此他们的供述必然会有虚假,是如何造成的不清楚。恰恰姚供述这一天下午朱帮他送货10克,而朱的7次供述里没有在这一天送货。
二、本案XXX两份口供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确定性”。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笔录之间没有相互印证,即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有严格的排他性,也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所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排他的。本案中,关于毒品的来源、毒品交易的过程、时间、地点及毒品价格等均存在诸多疑点,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受诬陷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本案需要审查被告人前后多次供述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对被告人供述、辩解逐个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综合审查各被告人对同一事实情况的供述、辩解供述、辩解不一致原因;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证据之间是否吻合、一致。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在细节上一致或吻合就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三、XXX在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其对姚贩毒一事不明知。也没有获得相关报酬。
XXXXXX那里主要目的是为了去玩。XXX读完大专五年(湖南XXX学院毕业),一直在东莞工作。在到姚那里之前是在东莞XXX实业有限公司做品检。姚对朱隐瞒了自己贩卖毒品事实。在X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结果事发XXX被逮捕。XXX主观上没有贩毒故意,完全没有牟利的意图,只是碍于朋友老乡的情面。仅仅是陪伴XXX到处跑跑,至于姚在做什么一概不知(贩毒是较隐蔽的事情)。姚对贩毒一事并没有告知XXX,至于贩卖时共同策划,预谋,分工,分赃这其中的任何一环节都没有XXX的参与。雇佣并发放报酬也没有相关证据。
在姚的第1次供述笔录里(084页)问:你是不是雇佣XXX帮你贩卖毒品的?答:我们也没有说给多少钱,因为我们是老乡兼小学同学关系,我就没有跟他太过计较,他没有钱的时候,我就给他钱花。在朱的第一次供述笔录里(064页)问:XXX叫你去收的钱究竟是什么钱来的?答:我真的不知道。问:你帮XXX收钱有什么报酬?答:他没有说。只是他给过我3000元左右,因为我当时没有钱,是向他拿来用,到时候有钱在还给他。
在朱的第2次供述笔录里(071页)同样的问题也是证明XXX没有说过会给朱报酬的事实。
在朱的第3次供述笔录里(074页)XXX没有对我说明白要我做什么事。
在朱的第5次供述笔录里(081页)XXX没有明确说明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足以影响罪与非罪认定的主要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指控X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XXX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当庭释放。
今天,公诉人很好地履行了诉讼职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虽然,经过补充侦查依然没能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但其积极地工作值得肯定。本辩护人也很感谢公诉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XXX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感谢公诉人为建议XXX如实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而做的辛劳工作,感谢公诉机关认定XXX为从犯应从轻处罚的建议。
同样的,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在与XXX多次会见的过程中,也依法充分地向解释了相关的法规和刑事政策。
但是,每当此时,XXX均十分无辜而又十分坚决地表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自己只是吸过三次毒
作为一名律师,我十分清楚毒品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无疑是深得民心的、是值得支持和拥护的。
但是,本辩护人同时还认为:我们打击毒品犯罪,准确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面对满脸无辜、苦苦哀求的被告人,相信大家的心情和我的心情一样,那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查清案情!
经过审查:本案中,除了有罪指控的证据本身相互矛盾、疑点重重而且无法排除外,案件本身还有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百思不解的地方:
第一、重要实物证据——电子秤,为何不在证据之内?是没有找到?还是根本不存在?很显然该电子秤与本案具备关联性。被告人姚一直说用该电子秤称好冰毒数量3010克
第二两名男子小飞和阿峰与本案关键性的买主却并不在案。其是否真有其人,是否与本案存在真正交易也不清楚。
第三、本案所谓的涉案冰毒和违法所得没有缴获。朱是否只是陪同玩而没有送货上门,是否是30克和10克也不清楚。
第四、如前所述,在涉案毒品的来源、次数、时间、地点、数量、运输方式上更是存在很多矛盾。到底是6月10号还是20号,是凌晨、上午还是下午,到底是打的去的还是专车送去的,到底是1次、2次、还是没有,到底是电子称好还是没有称,到底是朱自己去拿还是姚亲自交给,到底是收回了2300元还是3300元,还是没有收等等。这些犯罪事实模糊。所有证据并且是孤证即姚的两份口供不唯一,不排他,不清楚,不确定,不印证,不吻合。没有形成证据链来证明XXX有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XXX的事实情况,对被告人XXX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发园
                                                二〇一年  XX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