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本案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由乙方即出借方深圳某银行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出借方深圳某银行在本案中就是原审原告,该约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以及本院法函【1995】157号《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答复》有关当事人协议管辖所选择范围的规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具有合法性,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由于本案主、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的一致性,不存在原告如果分别或者单独仅仅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同级别管辖约定的问题。本案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不能构成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自行审理。该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受理,且符合本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案亦不涉及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约定。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78--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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