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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不同性质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规则不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不同性质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规则不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8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某县农村信用联社、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新西街营业部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与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民事合同,因此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借款合同是以划出款项的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受托方所在地为该类合同的履行地。某信用联社只提交了两份电汇凭证,未提供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相反两份电汇凭证汇款用途栏分别注明了与证券投资委托相关的内容,且某证券及其惠新西街营业部提交了某信用联社下属的立发信用社证券开户申请表、证券交易开户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是证券投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故应按照委托合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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