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犯是否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2-09-06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法院认为:物权的移转,应当遵从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承租人虽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出租人房屋的权利,但本案中,丰电公司获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是出于善意,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购房人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产生冲突时,出于对现代民法保护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价值取向的考虑,缺乏第三人对抗效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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