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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YYY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YYY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YYY构成故意杀人罪。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谨供参考:
一,从主观方面上说,本案的被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本案中,被告当时喝醉酒在回家的路上,被害人因向被告索要钱财不成,就和张XX拦截被告并殴打,被告迫于无奈才夺过张XX手中棍子,打了被害人一下,完全是出于自卫才还击对方。而且当时是在晚上,情急之中才夺过木棍,被告自己也不知道会打到受害者身体何处部位,因此被告本意并不是想要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同村居民平日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所以不存在任何杀人的动机。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
   (一)本案的凶器不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凶器与案发当日出警的派出所民警出的情况介绍中关于本案凶器的描述:“木棍,五尺来长,直径约为6cm”w完全不符。而且被告人也当庭否认是其使用的凶器。
   (二)证人张XX是否参与了打架
案发后第二天侦查机关对证人张XX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证人张XX称其目睹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的过程,自己并没有参与打架。但是YYY到案后多次供述都认为张XX与被害人一起打他。辩护人认为YYY的供述其具有真实性。因为,YYY逃亡多年,对于案件侦查情况以及家里边发生的情况都不知晓。如果张XX没有参与打架,YYY完全没必要讲其牵扯进来。
   (三)被害人身上的伤任有其他人所为的可能
YYY一直坚称自己就打了被害人一棍。捕前,YYY并不清楚被害人受伤情况。从常理上分析,YYY既然敢承认给被害人头部一棍,也不在乎承认多打那么几下,况且头部和腹部哪是要害部位,YYY并不傻。因此,YYY没有避重就轻,其供述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张XX参与了打架,并误伤了被害人。
三,本案多为孤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唯一能够证明被告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就是一份侦查机关对证人张XX的调查笔录,但再没有第二份证据能够证明张XX的证言符合事实真相。而且张XX为当时在现场的三人中之一(现也已死亡),不能排除张XX作为参与者有推卸责任而坐了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本案的其他的证人证言都只是事后听说,并没有直接目睹案发的经过。
而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的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只能证明被害人是因为生前被他用木质钝物暴力打击头部打击头部及外力致伤腹部,造成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及脾破裂而死于开放性严重脑挫裂伤及外伤性失血性休克。并不能证明是因为被告人用木棍对被害人击打了一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YYY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YYY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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