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遗嘱代理所收代理费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此案中,对罗某已从金刚遗产中直接扣除的10000元代理费应否返还,有二种不同观点,一是应当返还。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92条之规定,任何民事权益的取得都必须有合法根据,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罗某提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允许其从金刚遗产中直接扣除10000元代理费;况且,金刚病危期间邀请罗某代书遗嘱并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而罗某接受时也没有提出收取代理费的问题,且已实施遗嘱代书和保管。这说明通过罗某作为的默示形式已经证明罗某已无偿接受金刚的委托,为其遗嘱代书、保管和执行。故罗某后来尽管通过与遗嘱继承人金兵、金莉分别签订协议来达到其从金刚遗产中扣除其代理费的目的,既违背了金刚邀请罗某代书遗嘱和保管、执行遗嘱及罗某已接受代书遗嘱、保管遗嘱和答应执行遗嘱的初衷,也侵犯了金刚遗产的所有权和肖倩、金兵、金莉的继承财产所有权。因而罗某为此取得的代理费应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二是认为不应返还。其理由是,被继承人金刚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罗某在遗嘱人金刚未明确其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金兵、金莉签订协议,并按双方约定收取报酬的行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约束。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按与金兵、金莉签订的协议而从金刚的遗产中取得的10000元代理费不应返还。理由如下:
1、从法理上说,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应当受到限制;相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方为有效。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报酬的取得以及遗嘱执行费用的负担均未作规定,法律界也认识不一。但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明确给予遗嘱执行人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遗嘱继承人支付报酬。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是否有权在被继承人未在遗嘱中确定其应得报酬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问题没有规定,那么,本案当事人罗某的行为就属于法律未加以禁止的范畴。本案中,金兵、金莉等作为金刚的遗嘱继承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被继承人金刚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罗某就与执行遗嘱有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约定向遗嘱执行人罗某支付报酬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其有效。#p#分页标题#e#
2、罗某接受金刚的指定,成为其遗嘱执行人后,在遗嘱中未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金兵、金莉分别签订协议,约定包括报酬在内的有关遗嘱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律师法》第34条禁止的“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因为符合此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案件中”。而遗嘱执行人罗某应视为遗嘱人金刚的代理人,如果将遗嘱执行人罗某与继承人金兵、金莉签订协议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视为双方遗嘱人金刚和遗嘱继承人金兵、金莉、肖倩代理,是很不正确的。
3、遗嘱执行人罗某与遗嘱继承人金兵、金莉签订收取报酬的协议时没有乘人之危,法院不得依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况且,按此协议规定,罗某行使收取报酬的权利和金兵、金莉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综上,金刚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罗某与遗嘱继承人金兵、金莉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收取执行遗嘱报酬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定其协议的法律效力,故罗某因此而收取的代理费10000元不应返还。
[案情结果] 认为罗某按与金兵、金莉签订的协议而从金刚的遗产中取得的10000元代理费不应返还。
[相关法规] 《律师法》第34条禁止“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民法通则》
《继承法》
《合同法》第54条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代理律师向我要强制执行费,该不该给? 9个回答0
- 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已判决房产?是否可以异地聘请律师代理 1个回答20
- 妻子想按遗嘱执行,应追加起诉还是变更诉讼请求? 11个回答0
- 返还土地房屋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向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3个回答0
- 请问和代理公司签了合同交了押金没达到他说的返还要求押金能不能退?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