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足三、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超越代理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被告陈鸿玉受罗足三的委托代为保管和帮助发货,也就是说陈鸿玉的代理权是保管货物和发货,其他行为必须经过授权方同意才能实施。其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代销协议,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限。且被代理人事后没有追认。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曾与被告罗足三洽谈过生意,知道罗足三是受原告委托来苏州开展业务的,且第三人与被告陈鸿玉相识,亦明知陈鸿玉没有代销瓷质砖的代理权。
至于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他人,请他人代管货物,是一种失职行为,不属转代理,法院不作处理是恰当的。
本案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以前,所以当时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现在遇到类似的事情,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了。
[案情结果]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是在其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依法无效。且双方均知道协议标的物——瓷质砖系原告所有,为被告罗足三所保管, 因此在返还标的物的同时,双方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系严重失职行为,不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应由企业内部处理。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无效。
2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应返还原告价值101836.25元瓷质砖并承担利息损失9783.9元,被告陈鸿玉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3 被告罗足三作为原告企业职工,其失职行为可由原告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陈鸿玉负担4000元,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负担3500元。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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