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被电线杆砸伤获赔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徐涛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8日,经上级部门批准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将青海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某农场)移交给青海海西州人民政府,2004年7月2日海西州香巴农业扶贫开发局又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将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整体移交都兰县人民政府,属都兰县某镇 人民政府辖区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管理人和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费用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8日,经上级部门批准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将青海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某农场)移交给青海海西州人民政府,2004年7月2日海西州香巴农业扶贫开发局又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将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整体移交都兰县人民政府,属都兰县某镇 人民政府辖区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管理人和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费用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都兰县电信局使用的原某绿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水泥电线杆系该电线杆的使用、管理人和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是电线杆的所 有人,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陈某花去的医疗费、误工 费、鉴定费和需二次手术的费用共计100436.42元,判决被告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和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 对被告都兰县某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之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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