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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 审判结果大不同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徐涛律师
 一、案情:   Z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空调销售业务为主的电器商行,同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在为客户张某家安装空调时,因公司人手不够,便临时请来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王某帮忙,约定王某自备安装工具,报酬为100/台。王某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不慎坠楼造成重伤。事后王某就此次意外向Z贸易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Z贸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案情分析]   二、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Z公司与个体户王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审判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Z公司与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Z公司是雇主,王某是其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主所指示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Z公司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雇佣与承揽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
  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
  综合上述四点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个体户王某的工作目的是完成张某家的空调安装,自带工具,自主独立作业,与Z公司不存在任何领导与服从的关系;王某与Z公司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以每安装好一台空调按100元获得报酬,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王某与Z公司之间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另王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险绳没有固定好所致,Z公司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选任的过错。
  法院最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Z公司对承揽人王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   笔者的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Z公司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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