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甲给曾某造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孟甲实施侵害时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对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孟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孟甲的父母赔偿曾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评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整容费等共计18220.2元。(王洪旭 王璐璐)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扶养人不应承担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刘金祥等诉张文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案中监护人诉讼法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汽车撞伤他人,监护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8(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交通事故赔偿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 孙心远律师 主张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承担举证责任
-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