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金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致人损害的孟甲因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1.8万余元。   曾某与孟甲系同村邻居。2010年9月20日17时许,曾某之子孟乙与孟甲在玩耍时发生纠纷,引起厮打,曾某前去制止,被孟甲用砖块砸伤。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3656.2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属于10级伤残,需整形费5000元。因孟甲未满16周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曾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甲给曾某造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孟甲实施侵害时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对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孟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孟甲的父母赔偿曾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评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整容费等共计18220.2元。(王洪旭 王璐璐)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