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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噩梦生活显示刑法缺陷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2 月12日《南国早报》报道,2000年7月的一个夜晚,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当一名“烂仔”张某欲对一名外地女子实施强暴时,目击者之一的苏正义(化名)及时向警方报警,作恶的张某当场被抓获,并被法院依法判了3年有期徒刑。然而,苏正义万万没有想到,这一正义之举却使他及家人陷入了噩梦般的生活。张某家人根据法院宣读的证人苏某某、梁某某的证词,认定是苏正义夫妇报警指证,张某才被判刑的,从此开始了对苏正义的恐吓与报复。张某的父亲及弟弟多次到苏正义家和他岳父家谩骂、恐吓、威胁和敲诈勒索,不是要钱就是扬言要砍他们夫妇的手脚、炸他们的房子。2001年10月27日晚,苏正义在家被歹徒捅了七刀。2003年10月,张某刑满释放之后,张家人变本加厉地对苏正义一家恐吓、报复,苏正义全家终日生活在惶恐之中。但这些歹徒至今仍逍遥法外。

  本案是一个典型特例,公民为维护正义,举报了犯罪,当然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公民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和打击之后,却没有相关法律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刑法》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报复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追究责任。这就留下了一个空白。如果公民因举报使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其他的公民出于安全的考虑,还有谁会主动举报犯罪?这是人的自我本能,如果这样,将极不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

  目前,恐吓行为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事实上,对别人的恐吓可以对他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他人丧失安全感,终日生活在惶恐之中。这种行为可以说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在心理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应当纳入刑法。日本、新加坡刑法中均有恐吓罪的规定。新加坡就有一名妇女拿着菜刀对别人挥着刀说 “我要杀了你”而被判构成了恐吓罪而坐牢3个月的案例。

  而且,将恐吓罪纳入刑法,除了将恐吓他人的犯罪行为绳之以法外,还有极强的社会预防作用,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培植社会正义感。目前,社会中有不少的流氓地痞仗着“吓人不犯法”而四处恐吓、敲诈勒索,动辄扬言“杀、砍、劈”,使他人生活在惶恐之中,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如果将其视为犯罪,他们必将不敢以身试法。而且,还可以保护举报人不受伤害,营造一个保护正义的机制和环境,从而增强人们举报犯罪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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