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原则上对业主失窃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物业管理这一新鲜事物应运而生。但由于传统思维的惯性,许多人还不能理解物业管理的真正含义和相关概念,由此而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本案即属一例。经常有业主因遭遇治安或刑事案件向物业管理企业索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应否赔偿,这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物业管理中“保安”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法律特征是:1.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对物业的委托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2.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3.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空间范围是物业的公共区域,业主的私人空间不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内。据此,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保安也不是广义上的保卫社会公共安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目的是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p#分页标题#e#
既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合同关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排除侵权情形)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事实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一般物业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才应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业主的保管人、保险人,其自身能力也不足以彻底根除治安和刑事案件。因此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违约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除非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事项有特别承诺。
物业管理属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收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绿化的养护、物业的保洁、保安服务等方面,所以在物业管理企业履约没有过错又对业主无特别承诺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将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倘若在此情形下亦要赔偿,那么必然扼杀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也不会存在物业管理企业。
综上所述,原告的电动车失窃,直接责任人为偷车人,应由其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被告既非原告的保管人、保险人,对原告亦无特别承诺,且已履行了正常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原告的私人空间,故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失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被告进行了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但对原告失窃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特别承诺赔偿,不应当由被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失窃的电动车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业主家失窃,物业该赔偿吗? 5个回答0
-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款原则上是什么时候发放到农民手中? 4个回答50
- 咨询一下,求各位帮帮忙!关于无锡塘南招商城业主物品失窃赔偿的问题 1个回答10
- 业主家中财产被盗,诉讼法院要求物业赔偿, 4个回答0
- 小区业主家里白天被盗,小区物管有无赔偿责任?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