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争议】
一、被告孙小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在第一次出条时被告孙小是经手人,在第二次出条时其虽然为签字,但其口头上承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但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主张主张1998年1月18日的借据实际上是利息款,实质上是欠条,属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的情形,应从1998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现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评析】
一、被告孙大应否依法给付原告该笔款项。笔者认为在1998年1月18日的借据上“孙小担保人”五个字是原告自行书写,原告为提供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栓放的口头协商过程,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孙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原、被告间于1995年5月29日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给原告出据的借据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于1998年1月18日将本金偿还后就利息部分给原告出据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原告与被告孙大间形成的新的借贷关系,因该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认定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原告主张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过还款,但在举证期间未提交证据来予以证明,被告孙大主张在出据借据后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还款,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被告应依法给付。
[案情结果] 被告孙大主张1998年1月18日的借据实际上是利息款,实质上是欠条,属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的情形,应从1998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现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被告孙大的这一主张,本院认为此种情形首先要求债务人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据,其次双方要存在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而本案中首先被告孙大出具的是借据,其次双方间是借贷关系,而不存在买卖、赔偿等其他法律关系,故对被告孙大的这一主张不应予以主持,认定双方于1998年1月18日形成了新的无给付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在1998年1月18日后原告是否主张过该笔债权,故应认定该笔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个回答10
- 身体伤害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个回答15
- 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0个回答10
- 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如何计算? 3个回答0
- 关于诉讼时效怎么样计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